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在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于疫情原因,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延长至12月31日。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我县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官方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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