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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明水法院高质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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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能成为邻居,本就是一种缘分。邻里和睦、互帮互助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有时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小摩擦、小纠纷。当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便成了侵权。

基本案情

家住明水县城东的独居老人刘老太在年初犯了难,因为发现家里楼顶有水滴渗落,棚顶和墙壁都开始脱落,于是联系了楼上邻居王某。受疫情防控影响,没有找到维修人员,刘老太与王某多次沟通,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家里的漏水成了刘老太的一块心病。年4月,刘老太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崔立中带领人员前往刘老太家查看损失,查明了是由于水管堵塞,造成漏水堆积,堵漏的水管疏通了,但是楼板间的积水没有散去。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与王某沟通,协调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彼此有怨气,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考虑到该案并不是简单的侵权,当事双方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的判决,为了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也没有选择评估鉴定程序,而是针对双方的分歧点,与专业的工人一起到刘老太家查勘定损。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王某当即给付刘老太各项损失赔偿款元,并且保证尽到注意义务,不再发生漏水事故。

“感谢崔法官和法院干警,这漏水纠纷困扰我老太太一年多了,现在我的心里终于敞亮了。”刘老太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激地说。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明水法院继续发扬“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好困扰群众的烦心事,真正把群众的每一件事办实。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原标题:《——明水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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