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条件
1、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包括:高血压(Ⅲ期及以上)、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
2、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包括: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等。
3、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包括: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仅限男性)和血友病。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认定。
2、医院为参保人员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慢性病病人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4、门诊慢性病患者需根据《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认定。
三、办理地点
1、市外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区、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3、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到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办理。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向当地医保中心申请;
2、相关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信息录入医保系统;
3、参保人员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医保中心领取“慢病卡”,并可在医院就医,持卡购药,享受相关待遇。
4、慢性病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办理时间
办理门诊慢性病的时间:参保人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提出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非诊断所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参保人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规定。
医院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门诊慢性病申请和审批手续,导致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责任自负。
#社保公积金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