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院未能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致使甲状腺癌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被告天津市XX医院应按参与度的30%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古代也有医疗纠纷,据《唐律疏议杂律医合药不如方》记载:“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意思是说:医生不按照医疗规范行医,如是失误,造成病人死亡的,监禁两年半;如是过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没有伤人,也要打60大板。医疗纠纷诉讼难题的解决依赖于医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古事法律的基本思路为:如本方者则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误不如本方者则从轻处理;故不如本方者则从重处罚,形成了当今医事法律的特色:包含医疗规范的技术法律、卫生法的行政法、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古医事法律的传承对于指导当今的医事法律制定具有启发作用。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恶性肿瘤治疗领域的医疗纠纷特点。
年10月20日,患者王某某(已故)因病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甲状腺癌术后,左颈淋巴结转移。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左颈淋巴结清除术+中心区淋巴结清扫。年7月15日,患者王某某第二次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甲状腺癌术后,右颈淋巴结转移。全麻下行右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术+多功能保留。年10月6日,患者第三次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全麻下行食道瘘清创术,出院诊断为:1、双侧甲状腺癌根治术后;2、食道瘘。年5月11日,患者入被告明水县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癌术后、食道瘘、切口裂开。经治疗病情加重,后院方建议患者出院。年6月9日,出院诊断为:甲状腺癌术后,食道瘘。年6月10日患者死亡。原告认为天津市XX医院和明水县XX医院二被告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与患者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二被告的诊疗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天津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30%。XX县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天津XX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明水县XX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此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此证据的效力应予采纳。被告天津市XX医院应按参与度的30%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认定为共计.68元,由被告天津市XX医院承担30%,即.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津市XX医院术中未采取积极治疗手段,在选择分期治疗的原则后,未建议病人再诊,且术中未行病理检查等必要手段,因此对癌病是否侵蚀组织器官呈放任态度。在第三次手术实施全麻后才通知病人不能做手术等,医院在此例纠纷中存在过错。被告天津XX医院未能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因此,天津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现存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与明水县XX医院、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明民初字第号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