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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那点事之四浅析限高与黑名单

                            

执行那点事

在执行程序中,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种比较重要的措施,但是也比较容易混淆,正确并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很多申请执行人对此并不了解并一概认为都是“黑名单”,其实上述两种措施都是人民法院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惩戒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震慑作用。

NO.01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限制高消费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NO.02

两种措施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名单,只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具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的人,被执行人不得有《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九种消费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

限制高消费,没有期限的规定,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为止。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情形。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没有固定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而其他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延长或缩短。

NO.03

两种措施的联系

1.两种措施都是针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但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被执行人的信用人格被否定,较限制高消费措施来说更为严厉,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六种法定情形,没有兜底条款,不可随意扩大和滥用。

2.限制高消费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3.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迷你滚蛋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

总的来说,作为两大执行利器,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辅相成,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措施,在实践中经常会交叉使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远离黑名单,拒绝当“失信人”!

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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