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柳青
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号公告,这也是年该部发布的首个公告。公告显示,为降低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公告指出,生猪屠宰厂(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违规调运生猪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不得收购、屠宰生猪。
公告强调,生猪屠宰厂(场)要按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公告明确,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月2日还发布,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绥化市明水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头、发病头、死亡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当地已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