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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43万,黑龙江省明水县委原书记洪

        

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明水县委原书记、县长洪非受贿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在案查封、扣押的赃款及房产、车位变价后折抵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年1月至年5月,被告人洪非在担任明水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铁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洪非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宋慧

    

本文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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