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路百胜受贿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路百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在案查封、扣押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路百胜利用担任绥化市北林区委组织部部长,绥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明水县县长、明水县委书记,绥化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项目选址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路百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路百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