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直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每个执行案件中都穷尽执行措施,寻求最佳解决方法,切实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被执行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罚金刑四千元的义务,施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中,通过与村民、村干的沟通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出狱后一直在村里干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李某某还有两个孩子在学校读书,家庭负担确实比较重。李某某向执行局干警诉说了自己的困难,认识到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了罚金减免申请书。经审查,被执行人李某某符合减免条件,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减免部分罚金。被执行人李某某知道施秉法院减免了部分罚金后,感动的向法院工作人员说:“谢谢施秉法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减免了部分罚金,太谢谢你们了,以后我将努力回报社会”。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琪琳
编辑:吴华珊
审核:张百忠、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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