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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明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明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参保缴费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大部署,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年9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注销仍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一、参保对象

除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参保缴费期

1.年10月1日——年3月15日为城乡居民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年3月16日至年3月31日个别未缴费人员可以补充缴费。在此期间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相关政策要求,一些特殊群体(如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过了缴费期的,可以随时进行补缴,自补缴费用次日起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28天之内参险的,按照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要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未在缴费期进行缴费的,除特殊群体和新出生28天之内新生儿外,其他城乡居民不能补缴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三、参保缴费标准

1.一般成人居民、一般学生儿童、一般新生儿缴费标准为元/年,由个人缴费。

2.城乡低保对象,暂时由个人缴费,待低保人员调整后,确定为低保对象的,个人所缴费款由相关部门退还本人。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优抚对象(除1-6级伤残军人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缴费,个人不缴费。

5.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地方财政及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6.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地方财政每人资助元,个人缴纳44元。

四、缴费方式

1.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在医保大厅缴费人员)医疗保险由税务部门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征,城镇

居民携带户口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在明水县城内邮政储蓄银行9个网点柜台缴纳年医疗保险费,不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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